第六十五章司法制度的新变化
作者:铭滢涵      更新:2019-07-29 06:07      字数:1231

金星樱灵子云:“四、司法制度的新变化,1、司法机关体系。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。”

教授立刻高兴地说道……

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,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东汉,绝大多数国家或政权仍在中央设置廷尉,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。

地方仍实行司法与行政部分、行政机关兼掌司法审判职能的体制。

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变化是魏明帝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,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,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。

火星樱灵子亦云:“2、诉讼审判制度。又会怎么样?”

教授赶紧说道。

①皇帝参与审判录囚

②建立上诉与直诉制度

③完善死刑复奏制度

④盛行刑讯逼供之法

木星樱灵子注云:“唐宋。又是什么结果?”

教授立刻说道。

1、《唐律》的修订过程——从《武德律》到《永徽律疏》。

唐高祖李渊(公元618---626年)于武德七年(公元624年)奏上,是为《武德律》,这是唐代首部法典。

《武德律》共12篇500条。

唐太宗即位以后,鉴于《武德律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,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人在《武德律》基础上,参照隋《开皇律》更加厘改,制定新的法典,至贞观十一年(公元637年)始告完成,称为《贞观律》。

《贞观律》仍为12篇500条。《贞观律》的修改。

如增设加役流,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,确定了五刑、十恶、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。

《贞观律》的修订,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,对后来的《永徽律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。

土星樱灵子注:“中华法系。又是怎么回事?”

教授赶紧说道。

2、《永徽律疏》的颁行。

《永徽律疏》又称《唐律疏议》,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。

高宗永徽二年(公元651年),长孙无忌、李绩等在《贞观律》基础上修订,如将原《贞观律》名例篇中的“言理切害”,更为“情理切害”,并作郑重说明:“旧律云言理切害,今改为情理切害者,盖欲原其本情,广思慎罚故也。”

最终,奏上新撰律12卷,是为《永徽律》。

鉴于当时中央、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,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,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《永徽律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,“条义疏奏以闻”,继承汉晋以来,特别是晋代张斐、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,历时1年,撰《律疏》30卷奏上,与《永徽律》合编在一起,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,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。

计分12篇,共30卷,称为《永徽律疏》。

至元代后,人们以疏文皆以“议日”二字始,故又称为《唐律疏议》。

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,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,以至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说当时的“断狱者,皆引疏分析之”。

疏议的作用至重,学者杨鸿烈在《中国法律发达史》一书中认为,“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”。